政策法規
- 2017-07-07 14:5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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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2015年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2014]189號)的要求,現征求由上海市環境工程設計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牽頭起草的行業標準《縣域生活垃圾處理工程規劃規范(征求意見稿)》(見附件)意見,請于2017年7月28日前將意見和建議反饋第一起草單位上海市環境工程設計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
附件:縣域生活垃圾處理工程規劃規范(征求意見稿)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司
2017年7月3日
前言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2015年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2014]189號)的要求,標準編制組經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本標準。
本標準主要技術內容是:1總則;2術語;3基本規定;4現狀調查與評價;5垃圾量、規模、性質;6規劃目標及指標;7規劃布局;8收運設施規劃;9處理設施規劃;10配套設施規劃;11階段實施計劃與保障措施。
本標準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由上海市環境工程設計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和建議,請寄送上海市環境工程設計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編單位:上海市環境工程設計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標準參編單位:中聯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城市建設研究院有限公司、重慶大學、北京高能時代環境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環境衛生協會、蘇州市環境衛生管理處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員:
本標準主要審查人員:
1 總則
1.0.1為在縣域生活垃圾處理工程規劃中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法規和技術經濟政策,提高縣域生活垃圾處理工程規劃的編制質量,滿足相關設施規劃和建設的需要,落實規劃用地,制定本規范。
1.0.2本規范適用于縣域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及環境衛生專業(專項)規劃中的生活垃圾處理工程規劃。
1.0.3本規范規定的生活垃圾處理工程包括縣域生活垃圾、餐廚垃圾和建筑垃圾等。
1.0.4縣域生活垃圾處理工程規劃的期限和范圍應符合縣域總體規劃,應與縣、鎮(鄉)和村莊體系規劃相協調。
1.0.5縣域生活垃圾處理工程規劃應全面統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集約用地;應分散與集中相結合、先規劃后建設;應分步實施、近遠結合、近期為主、適度超前;技術工藝和設施設備應先進適用、經濟合理、安全可靠、兼顧前瞻性和實用性;應有利于可持續發展。
1.0.6縣域生活垃圾處理工程規劃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語
2.0.1城鄉一體化模式theModelofIntegratingtheCityandCountryside
對全縣(包括縣城、鄉鎮、村莊)產生的生活垃圾,通過村收集、鎮轉運、縣處理進行收運處理的方式。
2.0.2就近就地處理模式theModelofnearbyandlocally
對縣域鄉鎮或村莊產生的生活垃圾以原位處理方式進行處理,不需要大范圍、長距離的集運輸系統的方式。
3 基本規定
3.0.1縣域生活垃圾處理工程規劃應貫徹“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利用、保護環境、以人為本”的方針??傮w上滿足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等功能,實現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
3.0.2縣域生活垃圾處理工程規劃期限和范圍應與縣域總體規劃相一致。規劃中應重視近期建設規劃,且應考慮遠景發展的需要。設施設置應滿足縣域用地布局、環境保護、環境衛生和景觀等要求。
3.0.3縣域生活垃圾處理工程規劃分析全縣垃圾處理基本情況、綜合評價縣域條件;預測生活垃圾產量和成分,并確定規模;確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和處置方式,給出設施的數量、選址、布局和用地等。具體應包括以下內容:
1總論。
2現狀調查與評價。
3垃圾量、規模、性質。
4規劃目標及指標。
5規劃布局。
6收運設施規劃。
7處理設施規劃。
8配套設施規劃。
9階段實施計劃與保障措施。
10附圖。
3.0.4縣域生活垃圾處理工程規劃的成果,應包括規劃文本、附圖、規劃說明書及必要的基礎資料匯編。
3.0.5縣域生活垃圾、餐廚垃圾、建筑垃圾等應分別收集、運輸和處理。嚴禁將醫療垃圾等危險廢物混入生活垃圾收運及處理系統。
3.0.6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應與公用設施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運行。
3.0.7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設置宜做到區域共享,實現設施的優化配置。
3.0.8各地應制定生活垃圾處理工作計劃和目標,并建立相應的管理辦法、落實資金籌集渠道,包括市(縣)財政、鎮(鄉)財政、村集體經濟等。
4 現狀調查與評價
4.1現狀調查
4.1.1現狀調查范圍應覆蓋至村鎮所在縣市,其中鎮區、村莊為重點調查范圍。
4.1.2現狀調查應包括資料收集和現場調研兩個部分,調查方法宜包括資料收集法、調查分析法、歸納法。
4.1.3資料收集應包括以下內容:
1縣域總體現狀及規劃資料包括:自然、地理、氣候條件,村鎮分布情況,人口情況,產業及相應產業人口情況,能源結構,經濟水平等現狀資料;縣域總體規劃、體系規劃、產業發展規劃、人口發展規劃、社會經濟發展規劃等規劃資料。
2生活垃圾現狀資料包括:近5年縣域生活垃圾產量、收集、運輸及處理狀況;縣域現有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及處理設施概況等;環衛基層機構等配套設施情況。具體如下:
(1)環境衛生管理組織構架、環衛人員數量及級別、環衛經費撥付及使用、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及考核細則等。
(2)生活垃圾來源、產量及性質,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布局、類型、數量,生活垃圾收運設備及機具的類型、數量,生活垃圾收運模式(轉運設施布局、規模、工藝),生活垃圾處理處置方式(處理工藝、布局、規模、使用年限),存量垃圾的數量、面積、布局、治理情況等。
(3)了解農地爛菜的混入情況,村鎮產業帶來的工業固廢的混入類型及數量,家庭廚余及農地爛菜等易腐垃圾的就地利用情況。
(4)建筑垃圾來源、類別及數量;回填利用比例及去向;管理規定等。
(5)環衛基層機構等配套設施數量、布局、功能、面積。
縣域建設發展調研內容包括村鎮建設現狀;村鎮規劃發展情況。
4.1.4現場調研應包括以下內容:
1縣域生活垃圾產生、收集、運輸及處理現狀。
2生態敏感地區。
3代表地方特色的地區。
4需要重點保護的地區及其它需要特殊保護的地區。
4.2現狀評價
4.2.1現狀評價內容應至少包括環境衛生經費、生活垃圾收清、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設備等方面。
1生活垃圾收集評價內容宜包括收集方式、垃圾落地情況及密閉化收集率、垃圾定點投放(存放)率、收集能力匹配程度、收集機械化水平、收集設施設備水平。
2生活垃圾轉運及運輸評價內容宜包括收運模式合理性、運輸效率及運輸能力匹配程度、密閉化運輸率、轉運站轉運水平及能力、運輸環境影響。
3生活垃圾處理處置評價內容宜包括生活垃圾處理模式合理性、其他固廢(農業廢棄物、工業垃圾等)的混入比率、處理處置能力匹配程度、無害化處理率、存量垃圾治理率、處理處置設施環境影響及其運行和監管水平。
4管理評價內容宜包括環境衛生經費的保障程度、環衛隊伍的建設水平。
4.2.2現狀評價方法包括定性評價和定量評價。
3生活垃圾處理處置評價內容宜包括生活垃圾處理模式合理性、其他固廢(農業廢棄物、工業垃圾等)的混入比率、處理處置能力匹配程度、無害化處理率、存量垃圾治理率、處理處置設施環境影響及其運行和監管水平。
4管理評價內容宜包括環境衛生經費的保障程度、環衛隊伍的建設水平。
4.2.2現狀評價方法包括定性評價和定量評價。
5 垃圾量、規模、性質
5.1生活垃圾量預測及規模
5.1.1垃圾量預測是確定收運處理設施規模、模式的基礎,宜多方案比選確定。
5.1.2生活垃圾量預測應充分考慮當地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回收利用的水平,確定設施規模應統籌考慮縣域內村鎮生活垃圾處理及整治需求、收集運輸效率等。
5.1.3生活垃圾量預測可采用物流平衡法、多元回歸法、灰色模型法。
1物流平衡法是基于人口變化為主要影響因素且對人均生活垃圾量有基本判斷的預測方法。
2多元回歸法是一種統計垃圾量和與之相關的多種因子之間相關關系的方法,需較為完備的相關因子的統計數據。
3灰色模型法是在數據較少條件可對非線性、不確定系統的數據序列進行預測的方法,系統中出現突變情況會致使預測誤差大幅上升。
5.1.4生活垃圾量預測的相關參數應按照當地實際情況分析確定,若人口變化較大且無生活垃圾量統計數據,可采用物流平衡法;若有生活垃圾量長期統計數據可選用多元回歸法、灰色模型法。
5.1.5物流平衡法可采用式(5.1.5)計算:
Q=RCA/1000(5.1.5)
式中:Q——生活垃圾最高日產量(t/d);
R——規劃人口數量(人);
C——預測的平均日人均生活垃圾產量[kg/(人•d)],可取(0.2——1.2)kg/(人•d);
A——生活垃圾日產量不均勻系數,可取1——1.5。
5.1.6確定設施規模時,應在預測生活垃圾產量的基礎上適當留有余量,并考慮遠期發展。
5.2生活垃圾性質
5.2.1鎮區生活垃圾組分在不同區域有較大差異。
1東部地區城鎮化村鎮鎮區的生活垃圾組分跟城市化地區相近,廚余果皮類成分可取65%以上,灰土渣石類組分較低;
2北京周邊村鎮鎮區的生活垃圾組分相對較高,廚余果皮類可取35-50%,灰土渣石類可取30%以上;
3中部和西部地區廚余果皮類相對較低,可取15%,灰土渣石類可取50%以上;
4工業發達地區,生活垃圾中混入的一般工業垃圾比例較高。
5.2.2村莊生活垃圾組分在不同區域也有較大差異,且廚余果皮類的比例有所降低。
1由于經濟水平、生活習慣和飼養畜禽的原因,村莊生活垃圾中廚余果皮類的比例可取12-35%;
2部分旅游區和經濟較好的村莊廚余果皮類比例可取50%
3北京周邊農村和中部、西部地區生活垃圾中灰土渣石的比例仍然較高,可取48-70%;
4村莊生活垃圾中藤蔓、雜草等農作物廢棄物的比例略高。
6 規劃目標及指標
6.0.1規劃目標應符合國家及上位規劃的相關標準及考核要求。
6.0.2規劃目標可按不同規劃內容分別梳理。
6.0.3規劃目標應按規劃期限分階段確定,且近期目標宜細化、具體。
6.0.4規劃目標宜包括下列基本要求:
1應因地制宜建立本區域的生活垃圾收運處理模式。
2應有效治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
3宜健全包括隊伍、資金、監管等的管理機制體制。
6.0.5規劃指標可包括生活垃圾有效治理率、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生活垃圾密閉化運輸率、存量垃圾治理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覆蓋率等。
6.0.6規劃指標宜符合下列要求:
1生活垃圾有效治理率達到90%。
2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90%。
3生活垃圾密閉化運輸率達到80%。
4存量垃圾治理率達到80%。
5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覆蓋率達到30%。
7 規劃布局
7.1垃圾分類與減量
7.1.1生活垃圾減量應優先解決農業廢棄物、工業垃圾、建筑垃圾等其他固廢混入生活垃圾。
7.1.2生活垃圾分類方式應根據當地的生活垃圾成分確定,適合就地消納的垃圾應分類后就地減量。
1灰渣、建筑垃圾等惰性垃圾宜鋪路、填坑或就近掩埋處理。
2果皮、枝葉、廚余等易降解有機垃圾宜就近堆肥,或與畜禽糞便以及秸稈等農作物廢棄物合并處理。
7.2收運處理模式
7.2.1全國按照區域經濟分為東部、東北、西北、中部、西南地區;按照地形分為丘陵、平原、山區形地區。
7.2.2結合區域經濟、地形,村鎮生活垃圾收運處理模式分為“村收集、鎮運轉、縣市處理”的城鄉一體化模式、“村收集、鎮(村)處理”的就近就地處理模式及兩者兼顧的共存模式。
1生活垃圾收運處理模式宜按表7.2.2執行:
2城鄉一體化收運處理模式中,村鎮宜以獨立鎮或鎮(村)聯合設置轉運站,其收集服務半徑不宜超過30km。
3就近就地收運處理模式中,山區地區村鎮距離生活垃圾處理設施不宜超過20km;幅員遼闊的平原形村鎮距離生活垃圾處理設施不宜超過50km。
4共存模式中,丘陵地區或經濟條件較差區域村鎮宜采用就近就地處理模式,其處理設施服務半徑不宜超過40km;平原地區村鎮、縣市周邊村鎮、經濟條件較好縣市村鎮宜采用城鄉一體化收運處理模式。
7.3規劃布局
7.3.1設施布局應綜合考慮服務半徑、設施規模、市政條件、周邊環境等因素確定。
7.3.2設施布局在空間上既要考慮交通的便利性,也要考慮相鄰關系,盡可能避免“鄰避效應”帶來的實施阻力。
7.3.3設施應以區域統籌原則,按縣域體系格局及行政管理層級等要素優化其空間布局。
7.3.4設施布局應以污染集中、集約用地為原則,盡量采用合建方式并提高單座市政設施的綜合服務能力。
7.3.5設施規劃布局還應考慮與周邊設施的間距及綠化隔離控制等防護控制要求。
8 收運設施規劃
8.1一般規定
8.1.1收運設施規劃應與環衛作業管理體系、處理處置設施布局相適應,統一規劃,分期實施。
8.1.2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向房前屋后、溝渠渠道、道路綠化、坑洼土溝等傾倒垃圾。
8.1.3生活垃圾收運系統宜按照該地區的垃圾量、垃圾收集點至處理設施的運距、處理設施布局等合理確定。
8.1.4村莊農戶宜將可腐爛的有機垃圾、秸稈等廢物燒炕產生的灰渣、簡易漚肥的殘渣等就地資源利用。有條件的村鎮,可對生活垃圾進行細分類。
8.1.5宜推行生活垃圾定時定點收集制度;收集運輸宜密閉化,防止塵屑撒落和垃圾滲瀝液滴漏。
8.1.6生活垃圾收集主要分為桶(箱)裝收集、垃圾斗收集、垃圾池、垃圾房收集等四種方式,應以桶(箱)、垃圾斗、垃圾房收集為主。鎮區逐步取消垃圾池收集方式,村莊垃圾池應進行密閉化改造。
8.1.7不同收集方式應匹配相應的清運設備,鎮區應逐步淘汰農用車、拖拉機等非環衛專用設備。
8.1.8生活垃圾清運頻次宜根據垃圾量確定,鎮區宜實行日產日清模式,村莊清運頻次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可為每周1——3次,新農村建設農戶集中點生活垃圾清運頻次適當提高。
8.1.9道路及街巷清掃保潔時應定時清理廢物箱等收集點的生活垃圾。
8.1.10建筑垃圾、糞便、農業廢物等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1建筑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點,鎮區建筑垃圾宜密閉運輸、不得遺灑,村莊建筑垃圾宜就近資源化利用。
2鎮區生活污水應逐步納入污水管網,在污水管網不健全地區,未納管糞便應采用專用吸糞車密閉抽吸、清運;村莊糞便宜就地預處理后還田利用。
3農作物垃圾宜就地預處理后就地還田利用,農業包裝物及農膜宜回收利用處理。
8.2收集設施規劃
8.2.1收集設施規劃的主要內容包括收集方式的確定、收集設施的布局以及收集設施的設置及設備的選擇等。
8.2.2收集方式應根據生活習慣、交通、占地、管理、市容市貌、環境保護等綜合分析后選擇,并針對縣城、城鎮及村莊等不同區域進行相應選擇。
8.2.3收集設施的設置應布點合理,主要應方便垃圾的收集和運輸,并應減少對周圍環境的污染,與人的生活習慣和人的自身素質密切相關,作業時不干擾居民的生活和垃圾收集車的作業運行路線經濟、方便、安全,同時與后續配套運輸方式密切相關。
8.2.4城鎮地區垃圾收集設施宜按居住區設置;農村地區垃圾收集設施應按自然村設置,每個自然村不應少于一座。
8.2.5垃圾收集點的位置應固定,收集容器應密閉,逐步推進標準化。
8.2.6收集設施包括廢物箱、收集點、收集站等不同類型,其設置應符合《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CJJ27及《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技術規程》CJJ205的相關要求。
8.2.7應根據收集設施的類型選用相應的收集容器、裝箱/車設備、配套車輛等相關設備。
8.2.8村莊垃圾收集點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村莊不宜設置廢物箱。
2村莊農戶每戶家庭可配置統一垃圾收集容器,其容積宜大于20升小于60升。
3垃圾斗宜設置于便于農戶投放的位置,垃圾斗投入口高度不宜超過1米,以便傾倒。
4內置垃圾容器的垃圾房宜設有給排水和通風設施,面積不宜小于5m2;垃圾直接落地的垃圾房,面積不宜小于2m2。
8.2.9生活垃圾收集點的服務半徑宜符合下列規定:
1鎮區生活垃圾收集點宜設置在垃圾收集車易于作業的區域,垃圾桶服務半徑不宜大于100m,垃圾箱或斗設置間隔宜為300m-400m。
2每個自然村和新農村建設農戶集中點至少設置1處垃圾集中收集點,垃圾集中收集點宜設置在村口或垃圾收集車易于作業的區域,村莊垃圾收集點的服務半徑不宜超過500m。
8.2.10實施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的地區,生活垃圾收集點設置及運行應滿足日常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集要求,并應與后續分類運輸、分類處理處置方式相適應。
8.3轉運設施規劃
8.3.1轉運設施規劃的主要內容包括轉運設施布局、功能、轉運設施規模、轉運設施選址、轉運設施建設基本要求等。
8.3.2在進行轉運系統布局時,應首先根據垃圾產生分布情況和處理設施分布情況對生活垃圾進行合理的物流組織;在此基礎上對生活垃圾收運模式進行分析,以確定合理的生活垃圾收運模式,進而對轉運系統進行合理布局。確定運輸方式是采取直運模式還是轉運模式,轉運次數是采取一次轉運還是二次轉運,轉運模式是分散轉運模式還是集中轉運模式。
8.3.3轉運設施規劃時應明確各轉運設施除垃圾轉運外還包括哪些功能,如是否包含環衛作業車輛停放、環衛作業管理以及其他輔助功能。鎮區轉運站宜按綜合性環衛設施設置,主要包括垃圾轉運、環衛作業車輛停放、環衛作業管理等功能。
8.3.4轉運設施規模應根據服務區域在服務年限內需要轉運的高峰月的垃圾量確定。需要分類轉運的轉運設施,應分別測算相應的垃圾量。需要環衛停車等輔助功能的轉運設施,應確定相應的輔助功能的規模。
8.3.5轉運設施選址符應符合以下要求:符合總體規劃的要求;應有足夠的面積便于轉運站各種功能的布置;應設置在主要收集區域與處置點之間位置;應設置在道路條件較好、交通方便的地方;應設置在對居民居住區影響小的地方;應設置在市政條件較好的地方。
8.3.6轉運設施應具有壓縮轉運功能;主要作業過程應封閉;轉運設施接口應上游收集系統及后續運輸處理系統的接口相匹配。
8.3.7當垃圾運輸距離超過經濟運距且運輸量較大時,宜設置垃圾轉運站。垃圾轉運站的設計日轉運能力,可按規模劃分為大、中、小型三大類,和Ⅰ、Ⅱ、Ⅲ、Ⅳ、Ⅴ五小類。
1服務范圍內垃圾運輸平均距離超過10km,宜設置垃圾轉運站;平均距離超過20km時,宜設置大、中型轉運站。
2城鄉一體化收運處理模式中,鎮(鄉)宜設置轉運站。
3垃圾轉運站的用地指標應根據日轉運量確定,并應符合表8.3.7的規定。
8.3.8垃圾轉運站應規模類型配置相應的壓實設備。
8.3.9轉運站服務半徑應符合下列規定:
1采用人力方式進行垃圾收集時,收集服務半徑宜為0.4公里以內,最大不應超過1.0公里。
2采用小型機動車進行垃圾收集時,收集服務半徑宜為3.0公里以內,鎮區范圍內最大不應超過5.0km,農村地區可合理增大運距。
3采用中型機動車進行垃圾收集時,可根據實際情況擴大服務半徑。
8.3.10垃圾轉運站外型應美觀,并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應采用先進設備,作業時應能實現封閉、減容、壓縮。飄塵、噪聲、臭氣、排水等指標宜符合國家相關環境保護標準要求。
8.3.11Ⅰ、Ⅱ、Ⅲ、Ⅳ類轉運站應設置垃圾稱重計量系統、監控系統、壓縮裝置、殺蟲滅害裝置、除塵除臭裝置、洗車臺、維修車間、辦公設施、生活設施和其他輔助設施。Ⅴ類轉運站應設置垃圾稱重計量系統、監控系統、壓縮裝置、殺蟲滅害裝置、除塵除臭系統等設施。
8.3.12轉運站設計與建設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生活垃圾轉運站技術規范》CJJ47的規定。
8.4水域保潔與垃圾收集設施
8.4.1根據河道走向、水流變化規律,宜在水面垃圾易聚集處設置水面垃圾攔截設施。攔截設施應采取遮蓋措施(攔截庫區除外),避免垃圾暴露影響周邊環境。
8.4.2水域保潔打撈的垃圾可通過設置水域保潔管理站或水域垃圾上岸點駁運。水域垃圾上岸點宜結合轉運站設置,應配備垃圾收集容器及濾水設施。水域垃圾上岸點應有專人管理,負責日常保潔和維護。
8.4.3水域保潔管理站應按河道分段設置,按每12km——16km河道長度設置一座。水域保潔管理站應有滿足水域保潔打撈垃圾上岸轉運、保潔及監察船舶???、水域保潔監管辦公及保潔工人休息等功能所需的岸線和陸上用地。水域保潔管理站使用岸線每處不宜小于50m,陸上實際用地面積不宜少于800m2。
9 處理設施規劃
9.1一般規定
9.1.1各區域新建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應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生活垃圾成分和性質等情況,選擇適宜的技術路線。
9.1.2適用于城鄉一體化模式的區域,處理設施宜采用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工藝。
9.1.3適用于就近就地處理模式的區域,處理設施宜采用衛生填埋處理工藝。
9.1.4適用于共存模式的區域,應結合當地區域概況、人口聚集程度、土地資源狀況、經濟發展水平、生活垃圾成分和性質等情況,相鄰鎮(鄉)及村莊宜統籌建設生活垃圾處理設施。
9.1.5分類收集較好的地區,分類收集的家庭廚余垃圾、單獨收集的餐廚垃圾和園林垃圾等可采用適宜的生物處理技術,嚴格控制生物處理過程中產生的臭氣,并妥善處置生物處理產生的污水和殘渣。
9.1.6應保障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行水平,并加強設施運行監測及監管,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
9.2衛生填埋9.2.1衛生填埋場的選址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要求,填埋庫區與敞開式滲瀝液處
理區邊界距居民居住區或人畜供水點的衛生防護距離宜在500m以外,最終以環境影響評價確定的距離為準。
9.2.2衛生填埋場選址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與當地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協調一致。
2應與當地的大氣防護、水土資源保護、自然保護及生態平衡要求相一致。
3應有良好的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
3應交通方便,運距合理。
4人口密度、土地利用價值及征地費用均應合理。
5應位于地下水貧乏地區、環境保護目標區域的地下水流向下游地區及夏季主導風向下風向。
6選址應有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建設、規劃、環保、環衛、國土資源、水利、衛生監督等有關部門和專業設計單位的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參加。
7應符合環境影響評價的要求。
8填埋場不應設在下列地區:
(1)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補給區,水源保護區。
(2)洪泛區和泄洪道。
(3)填埋庫區與敞開式滲瀝液處理區邊界距居民居住區或人畜供水點的衛生防護距離在500m以內的地區。
(4)填埋庫區與滲瀝液處理區邊界距河流和湖泊50m以內的地區。
(5)填埋庫區與滲瀝液處理區邊界距民用機場3km以內的地區。
(6)尚未開采的地下蘊礦區。
(7)珍貴動植物保護區和國家、地方自然保護區。
(8)公園,風景、游覽區,文物古跡區,考古學、歷史學及生物學研究考察區。
(9)軍事要地、軍工基地和國家保密地區。
9.2.3衛生填埋場的總庫容應滿足其使用壽命10年以上,填埋庫區單位面積庫容不小于8m3/m2。
9.2.4衛生填埋場設計和建設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活垃圾衛生填埋處理技術規范》GB50869、《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和現行行業標準《生活垃圾衛生填埋處理工程項目建設標準》建標124的相關規定。
9.2.5應確保生活垃圾填埋場工程建設質量。選擇有相應資質的施工隊伍和質量保證的施工材料,制定合理可靠的施工計劃和施工質量控制措施,避免和減少由于施工造成的防滲系統的破損和失效。填埋場施工結束后,應在驗收時對防滲系統進行完整檢測,以發現破損并及時進行修補。確認填埋場無漏洞后方可進垃圾填埋。
9.3焚燒
9.3.1生活垃圾焚燒廠的選址應符合當地的城鄉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和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并符合當地的大氣污染防治、水資源保護、自然生態保護等要求。
9.3.2生活垃圾焚燒廠污染源距離居民點等敏感區域應大于0.3km,或以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確定。經具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這一距離可作為規劃控制的依據。
9.3.3生活垃圾焚燒廠選址應符合下列要求:
1廠址選擇應綜合考慮垃圾焚燒廠的服務區域、服務區的垃圾轉運能力、運輸距離、
預留發展等因素。
2廠址應選擇在生態資源、地面水系、機場、文化遺址、風景區等敏感目標少的區域。
3廠址應滿足工程建設的工程地質條件和水文地質條件,不應選在發震斷層、滑坡、泥石流、沼澤、流沙及采礦陷落區等地區;
4廠址不應受洪水、潮水或內澇的威脅;必須建在該類地區時,應有可靠的防洪、排澇措施,其防洪標準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防洪標準》GB50201的有關規定;
5廠址與服務區之間應有良好的道路交通條件;
6廠址選擇時,應同時確定灰渣處理與處置的場所;
7廠址應有滿足生產、生活的供水水源和污水排放條件;
8廠址附近應有必需的電力供應。對于利用垃圾焚燒熱能發電的垃圾焚燒廠,其電能應易于接入地區電力網;
9對于利用垃圾焚燒熱能供熱的垃圾焚燒廠,廠址的選擇應考慮熱用戶分布、供熱管網的技術可行性和經濟性等因素。
9.3.4生活垃圾焚燒廠綜合用地指標采用(50——200)m2/t˙d。
9.3.5生活垃圾焚燒廠設計和建設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工程技術規范》
CJJ90、《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工程項目建設標準》
建標142等相關標準的要求。
9.3.6生活垃圾焚燒廠年工作日應為365日,每條生產線的年運行時間應在8000小時以上。生活垃圾焚燒系統設計服務期限不應低于20年。
9.4生物處理
9.4.1堆肥處理設施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堆肥處理設施污染源距離居民點等敏感區域應大于0.5km。
2堆肥處理設施選址應符合下列要求:
(1)工程地質與水文地質條件滿足要求。
(2)宜選擇周邊人口密度低、土地利用價值較低和施工較方便的區域。
(3)應結合已建或擬建的垃圾處理設施,合理布局,并應利于節約用地和實現綜合處理。
(4)應利于控制對周圍環境的影響及節約工程建設投資、運行和運輸成本。
(5)應符合環境影響評價的要求。
3堆肥處理設施綜合用地指標采用(85——300)m2/t•d。
9.4.2綜合處理設施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綜合處理設施污染源距居民點等敏感區域應大于0.5km。
2綜合處理設施選址可參照堆肥處理設施選址要求。
2綜合處理設施由主體工程、配套工程、生產管理和生活服務設施構成,應遵循資源共
享原則統籌建設。綜合處理設施的綜合用地指標應小于采用的幾種單項技術工藝用地指標的合計值。
9.4.3農村產生的有機垃圾宜利用高溫好氧堆肥、厭氧消化等生物處理方式處理;農村產生爐灰渣宜采用填充低洼地或改良黃粘土的方式就近處置;農村單獨設置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時,宜設置綜合處理及利用設施。
9.4.4村鎮地區生物處理可采用一體化生物處理裝置。
9.4.5生物處理工程的設計和建設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生活垃圾堆肥處理技術規范》CJJ52-2014、《生活垃圾堆肥處理工程項目建設標準》建標141的相關規定。
9.5其它
9.5.1餐廚垃圾處理設施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餐廚垃圾應進行源頭單獨分類收集、密閉運輸,餐廚垃圾總產生量大于50t/d的地區宜建設集中餐廚垃圾處理設施。
2集中餐廚垃圾處理設施污染源距居民點等敏感區域應大于0.5km。
3餐廚垃圾處理設施綜合用地指標應根據不同工藝合理確定,宜采用(85——300)m2/t˙d。
4村鎮餐廚垃圾宜優先源頭利用;不具備條件時,宜運往縣級設施統籌處理。
5村鎮餐廚垃圾處理設施宜區域統籌,且宜與源頭分類的生活垃圾中易降解物統籌處理。
6村鎮餐廚垃圾處理設施可采用一體化生物處理裝置。
9.5.2建筑垃圾調配和處理設施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垃圾處理設施污染源距居民居住區或人畜供水點等敏感區域應大于0.5km,調配設施距離參照執行。
2建筑垃圾處理設施用地面積應滿足使用年限不小于10年,庫容利用系數不宜小于8m3/m2。調配設施堆放高度高于周圍地坪不宜超過3m,并應保證堆體穩定和周邊設施安全。
3有污染的建筑垃圾宜與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統籌考慮。
4無污染的建筑垃圾宜優先進行資源化利用,剩余物通過回填低洼地、溝谷等進行處理。
5.建筑垃圾處理設施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垃圾處理技術規范》CJJ134的有關規定。
10 配套設施規劃
10.1環衛車輛停放與機修設施
10.1.1縣城、鎮(鄉)建成區宜設置環衛車輛停放與修理設施,宜在滿足交通物流及交通安全的基礎上結合村鎮行政管理機構一并設置。
10.1.2環衛車輛停放修理設施宜包括作業調度用房、修理工棚、車輛清洗設施;車輛清洗設施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機動車清洗站技術規程》CJJ/T71的相關規定。
10.1.3環境衛生車輛停車修理場的用地指標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CJJ27的相關規定。
10.1.4環境衛生車輛數量宜按村鎮不同環衛作業內容需求、不同作業目標(如機掃率不同)、參考勞動定額測算。
10.2清洗與供水設施
10.2.1宜設置環衛設備清洗設施,清洗設施可與停車場、收集站、轉運站或處理廠合建。
10.2.2灑水車和沖洗道路專用車輛的給水,可利用市政給水管網及地表水、地下水、中水作為水源,其水質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雜用水水質》GB/T18920的規定。
10.2.3供水器可利用消防栓等其他城鎮供水設施資源。
10.2.4供水器的間隔應根據道路寬度和專用車輛噸位確定。供水器宜設置在次干道和支路上,間距不宜大于1500m。
10.3環衛作息場所
10.3.1縣城、鎮(鄉)建成區可設置環衛作息場所,宜與鎮(鄉)環衛環衛車輛停放修理設施、鎮(鄉)收集站/轉運站、獨立式公廁一并設置。
10.3.2環衛作息場所設置數量和面積指標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CJJ27的相關規定。
10.3.3環境衛生清掃、保潔人員的配置應按規劃范圍的道路量、機械化目標,參考定額標準配置。
11 階段實施計劃與保障措施
11.1階段實施計劃
11.1.1規劃實施主要包括規劃項目和規劃用地安排、規劃資金估算、近期建設規劃及分年度實施計劃、規劃實施建議等;規劃實施宜分區域、分階段規劃。
11.1.2規劃項目和規劃用地安排主要包括環衛設施建設項目類別、數量、規模、面積;環衛設備配置項目類別、數量等。
11.1.3規劃資金估算宜按照規劃項目邊界條件、投資單價、定額標準或實際經費數據等測算其的建設或配置投資及環衛作業的運營經費估算。
11.1.4近期建設規劃及分年度實施計劃應按照規劃項目的實施迫切性、實施可行性將其內容分解至近期或各年度。
11.1.5規劃實施建議主要包括規劃實施問題分析及解決途徑、規劃引導策略等。
11.2保障措施
11.2.1保障措施主要包括組織保障、政策保障、經費保障、科技保障、隊伍保障等。
11.2.2縣政府、鎮(鄉)政府宜成立規劃推進落實工作組,工作組成員由相關單位人員組成,確保規劃有序推進。
11.2.3縣政府或鎮(鄉)政府宜制定信貸、稅收等方面的優惠政策,盡快形成環衛產業,積極培育環衛產業市場,建立新型的環衛運行體制和機制。
11.2.4政府應加大環衛設施建設資金的投入,保證環衛設施用地和所需資金的投入。
11.2.5主管部門宜組織技術攻關,加快科研攻關速度,支持社會力量參與環衛設施的研究和建設,以適應環衛事業發展的需要。
11.2.6主管部門宜通過建立環衛人才資源網絡、廣開才路、引進優秀人才、建立培訓基地、建立人才評價機制、強化激勵機制等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形成一支強有力的環衛人才隊伍,以促進環衛事業的發展。
本標準用詞說明
1為便于在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要求)”或“應按……
引用標準名錄
1.《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2008)。
2.《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2014)。
3.《防洪標準》(GB50201-2014)。
4.《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規范》(GB50337-2003)。
5.《生活垃圾衛生填埋處理技術規范》(GB50869-2013)。
6.《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雜用水水質》(GB/T18920-2002)。
7.《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CJJ27-2012)。
8.《生活垃圾轉運站技術規范》(CJJ47-2006)。
9.《生活垃圾堆肥處理技術規范》(CJJ52-2014)。
10.《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工程技術規范》(CJJ90-2009)。
11.《建筑垃圾處理技術規范》(CJJ134-2009)。
12.《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技術規程》(CJJ205-2013)。
13.《機動車清洗站技術規程》(CJJ/T71-2011)。
14.《生活垃圾衛生填埋處理工程項目建設標準》(建標124-2009)。
15.《生活垃圾堆肥處理工程項目建設標準》(建標141-2010)。
16.《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工程項目建設標準》(建標142-2010)。
(新聞來源:北極星環保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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