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規
- 2018-01-15 15: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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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關于生態文明和美麗中國建設的新時代發展理念,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長江經濟帶“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指示精神,推進實施《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等法律和國家政策性文件關于防治船舶污染環境的要求,針對長江經濟帶船舶污染風險高、船舶污染物接收與處置銜接不暢、船舶洗艙設施缺乏和船舶突發污染事件應急能力不足等突出問題,根據《交通運輸部關于推進長江經濟帶綠色航運發展的指導意見》(交水發〔2017〕114號),交通運輸部決定在2018—2020年組織開展長江經濟帶船舶污染防治專項行動。本次專項行動以問題為導向,標本兼治,協同推進,努力實現綠色交通和航運可持續發展,以滿足廣大人民群眾對藍天碧水、清潔空氣的殷切期待,具體要求如下:
一、主要任務
(一)強化船舶污染源頭管理。長江經濟帶相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長江航務管理局要嚴格執行船舶強制報廢制度,把控長江液體散裝危險貨物運輸船舶運力審批關,積極推進老舊化學品船舶和油船淘汰。各船檢機構要加強船舶檢驗,嚴禁給不符合安全和環保技術法規要求的船舶核發證書。長江航務管理局、上海海事局和浙江海事局要加強航運企業安全和防污染管理體系審核,督促落實企業安全生產和防污染主體責任;加強現場監管,嚴禁不符合船舶檢驗規范的內河化學品船舶和600載重噸以上的單殼油船(從事植物油運輸的單殼油船按照交通運輸部規定執行)進入長江干線航行;加強載運危險貨物船舶的動態監控,對載運散裝毒害性危險貨物船舶通過重點水域實施重點監控;嚴把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申報員和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從業人員資質審批關,確保人員適任。長江航務管理局會同長江經濟帶相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上海海事局和浙江海事局組織開展長江干線水路危險貨物種類、航線、船舶適裝條件、航行時間等方面適運性評估,全面評價水路運輸危險貨物安全運輸條件。
2018年2月前,長江經濟帶相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牽頭,長江航務管理局、上海海事局和浙江海事局配合組織對本轄區船舶污染風險防治情況進行全面摸底排查,按要求填報調查問卷(見附件)。2018年,部海事局要組織完成《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綜合治理行動方案(2017—2018年)》工作任務,2019—2020年組織開展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綜合治理“回頭看”活動;2018年初,組織首批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申報員和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從業資格考核評估。2019年,長江航務管理局要牽頭完成長江干線水路危險貨物適運性評估。
(二)加強船舶防污染作業現場監管。長江航務管理局、上海海事局和浙江海事局要制定并落實船舶污染相關作業活動信息報送和雙隨機檢查制度,加強對有污染風險船舶相關作業的事中事后監管;要嚴把船舶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過駁作業審批關,嚴控船舶及有關作業單位從事高污染風險作業活動;對進入長江經濟帶水域的國際航行船舶,按照規定要求對船舶壓載水進行滅活處理或采取其他等效措施,禁止排放不符合規定的船舶壓載水。長江經濟帶相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長江航務管理局、上海海事局和浙江海事局要全力推進長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區政策實施,監督內河船舶和江海直達船舶依法使用普通柴油。長江航務管理局、上海海事局和浙江海事局要提高船舶燃油抽檢力度,積極協調推進落實《交通運輸部等十三個部門關于加強船用低硫燃油供應保障和聯合監管的指導意見》(交海發〔2017〕163號),參與船用低硫燃油生產、流通、使用聯合監管。部海事局要組織船舶排放控制區政策實施效果全面評估,適時調整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支持指導長三角水域兩省一市實施更為嚴格的船舶大氣排放控制要求;要組織開展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因子實船監測,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公布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清單。
2018年,部海事局要制定船舶污染相關作業活動報告規定和船舶防污染作業“雙隨機”檢查指南,2019年組織開展壓載水排放現場檢測執法。2018—2020年,長江經濟帶內的船舶排放控制區相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長江航務管理局、上海海事局和浙江海事局要按照《珠三角、長三角、環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區實施方案》(交海發〔2017〕177號)確定的船舶排放控制要求,加強監管和配套措施的落實。2018年起,部海事局要開展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因子實船監測,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公布年度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清單;2019年底前,完成船舶排放控制區政策實施效果評估,制定船舶排放控制區調整實施方案。
(三)推進船舶污染物接收與處置船岸銜接。長江經濟帶相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積極推動當地政府統籌規劃建設船舶污染物接收設施,建立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新機制,明確海事、港航、環保、城建等各部門職責,并確保與城市公共轉運處置設施之間的銜接,保障船舶污染物可送岸接收處置。長江航務管理局、上海海事局和浙江海事局要按照新的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逐步推行“船上儲存交岸處置”為主的“零排放”治理模式。長江航務管理局、上海海事局和浙江海事局要推動當地政府建立并實施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聯單制度,開展船舶污染物免費接收示范試點,防止二次污染。
2020年底,長江經濟帶相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推動內河港口船舶含油污水、化學品洗艙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污染物接收設施達到建設要求,并與城市公共轉運、處置設施有效銜接。2018年,部綜合規劃司要牽頭研究制定長江干線水上洗艙站布局方案;長江經濟帶相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會同當地有關部門實施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聯單制度,根據法規要求組織實施內河載運危險化學品船舶洗艙水強制預洗規定。
(四)提升船舶污染應急處置能力。長江經濟帶相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長江航務管理局、上海海事局和浙江海事局要繼續編制完善船舶污染應急預案,組織開展專項演習,出臺并實施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應急能力建設,逐步形成長江干線200噸、重點航段400噸的溢油應急處置能力。長江經濟帶相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長江航務管理局、上海海事局和浙江海事局要積極推動水上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應急處置能力建設,開展應急聯動,不斷提高應對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的能力。部海事局要參照沿海船舶油污損害賠償責任由船東和貨主共同承擔風險的原則,全面推行內河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事故污染損害賠償強制保險制度,提高內河水域船舶污染損害賠償保障能力。
2018年,長江經濟帶相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長江航務管理局、上海海事局和浙江海事局要積極推進省市兩級船舶污染應急能力建設規劃實施,推動完善船舶污染應急預案。2020年,長江航務管理局要支持地方政府啟動江蘇(江陰)沿江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基地示范項目建設。2019年,由部法制司會同部海事局出臺內河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污染損害賠償強制保險配套管理規定,在內河水域全面推行強制保險制度。
(五)創新監管方式。長江航務管理局、上海海事局和浙江海事局要建立內河船舶安全和防污染信用機制,培樹“綠色船舶”品牌,對節能減排效果明顯的船舶,實施誠信優惠待遇政策;建立基于風險的選船機制,提高船舶監管效能;試行船舶污染舉報獎勵制度,加大船舶違法偷排漏排污染物打擊力度;嚴格船舶污染物處理裝置法定檢驗制度,鼓勵船舶加裝船舶污染物在線監測裝置,開展船舶營運污染和能效監測示范試點。部海事局要加快推進海事危防管理信息系統改造工程,建立方便相對人的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和防污染作業監管信息系統。部法制司、綜合規劃司、水運局、安質司、科技司、搜救中心,長江經濟帶相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長江航務管理局、上海海事局和浙江海事局要結合“十三五”規劃調整,研究為海事一線執法人員配備船用燃油硫含量快速檢測裝備和船舶壓載水快速檢測裝備。長江經濟帶相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長江航務管理局、上海海事局和浙江海事局要繼續推進長江船舶污染監視監測系統建設,配置船舶溢油遙感監視監測設施,提升船舶污染防治海事監管能力。
2020年,建立船舶安全和防污染信用機制,開展船舶營運污染和能效監測示范試點;2018年底運行新的海事危防管理信息系統。2018—2020年,部海事局會同部綜合規劃司、財審司,結合“十三五”規劃調整,研究為海事一線執法人員配備船用燃油硫含量快速檢測裝備和船舶壓載水快速檢測裝備。2018—2020年,部海事局要持續組織開展長江三峽船舶污染監測,開展船舶溢油和大氣污染物遙感監視監測示范試點工作。
(六)完善船舶污染防治法規標準體系。部法制司會同海事局、水運局,加快完善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和固體散裝貨物相關管理制度,加強對危險貨物和固體散裝貨物水上運輸的安全監督管理;修訂《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實施辦法》,細化內河船舶污染損害責任強制保險制度。部科技司會同海事局,配合環境保護部加快推進《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國家標準的出臺。部海事局及時修訂相關船舶檢驗規范,嚴格內河船舶水污染物排放要求。
2019年,完成《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實施辦法》修訂。部海事局要根據環境保護部發布《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進度,于2018年底前完成《內河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修訂,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內河船舶執行新修訂的船舶污染物排放相關標準。2020年底前,長江航務管理局、上海海事局和浙江海事局要督促航運企業完成對不符合《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的船舶有關設施、設備的配備或改造,對經改造仍不能達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
(七)推進航運清潔生產。長江經濟帶相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按照《交通運輸部關于推進長江經濟帶綠色航運發展的指導意見》,推動船舶使用液化天然氣(LNG)等清潔能源、靠港優先使用岸電、加裝船舶尾氣處理裝置,以及原油和成品油裝船作業油氣回收等工作,保障船舶大氣污染防治各項措施安全、環保地運行。部海事局要加快推進船舶法定檢驗規則和船舶檢驗規范的制修訂工作,明確LNG水上加注躉船、LNG動力船舶和船舶尾氣處理裝置等技術要求;制定船舶油氣回收操作規程,確定LNG罐柜安全運輸條件,爭取將船舶使用岸電操作規程納入國際海事組織技術規則。
2018年2月底前,部海事局要發布船舶受電設施相關法定檢驗規則、LNG動力船舶及內河加注躉船檢驗規則。2018年底前,發布船舶使用LNG船員操作指南,完成船舶使用LNG動力、岸電和LNG運輸(包括罐式集裝箱運輸)、油氣回收操作規程以及相關安全監管制度的制定,協助長江航務管理局研究提出LNG動力船通過三峽船閘的可行方案;2019年,在船舶檢驗技術規則中增加船舶尾氣處理裝置的技術要求。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長江經濟帶相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長江航務管理局、上海海事局和浙江海事局要高度重視,把防治船舶污染、推動水運綠色發展放在更加突出位置;要緊緊依靠地方政府,加強組織領導和工作協同,制定具體落實方案,細化任務措施,建立考核制度,明確責任分工和進度安排,確保各項工作落實到位。長江經濟帶相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長江航務管理局、上海海事局和浙江海事局應于每年1月31日前將上年度工作落實情況和本年度工作計劃安排報部海事局。
(二)加強資金支持。長江經濟帶相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長江航務管理局、上海海事局和浙江海事局要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加大資金支持力度,通過財政補貼等方式,支持船舶使用清潔能源和岸電、加裝危險化學品洗艙裝置、污水處理裝置和尾氣處理裝置等防污染設施改造,扶持安全性高、符合防污染標準及節能減排政策的船舶投入運輸市場。同時,要加大船舶污染監視監測執法裝備的投入,用先進的技術手段支撐海事現場執法工作。
(三)加強協調聯動。大力推進部省協同聯動,建立船舶污染共治和聯防聯控機制。長江經濟帶相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長江航務管理局、上海海事局和浙江海事局要加強與環保、城建、工商、質檢等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在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置、船用燃油供應與使用、船舶污染事故應急等方面探索建立區域、部門聯動協作機制,實現相關建設規劃的有效銜接,推進聯合監測、聯合執法、應急聯動和信息共享。
(四)加強宣傳引導。長江經濟帶相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長江航務管理局、上海海事局和浙江海事局要通過多種方式加強政策宣傳,形成共抓長江大保護的社會氛圍;提升社會大眾對綠色交通的認知度,增強從業單位和人員對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自律意識。
(新聞來源:交通運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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